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攀枝花学院课程考试管理办法

时间:2017年01月13日 10:08  作者:  浏览次数:

加强课程考核管理,对于提高教学质量,树立良好的教风学风具有重要意义。为了使课程考核管理工作进一步制度化、规范化、科学化,根据《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》、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及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(2010-2020年)》的相关精神,结合我校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一章 组织领导

第一条 教务处在分管校长领导下负责全面落实本办法。

第二条 各教学单位负责本单位承担课程(环节)的全部考核工作。

第二章 学生考试资格认定

第三条 学生出现以下情况,任课教师可直接取消学生考试资格。

1.旷课学时数超过总学时的五分之一者;

2.请假学时数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;

3.未完成规定作业、实习(实验)总学时的八分之一者;

4.严重扰乱课堂教学秩序者。

第四条 任课教师在最后1-2次课上通报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,报课程建设负责人,并记录在教学管理系统的成绩中;对取消考试资格有异议的,可在学期内向教务处申诉。

第三章 课程考核办法、考核形式与时间安排

第五条 课程考核采用过程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办法。构成比例由课程建设负责人提出,专业建设负责人审批后执行。

第六条 课程教学活动过程考核包括课堂参与、作业、实验报告等至少两种形式,如实填写“攀枝花学院教学活动过程、课内实践考核成绩表”(见附件1)。

第七条  课程考核形式的选择。课程建设负责人根据课程特点选择恰当的考核形式,如闭(开)卷考试、设计、论文、报告、作品等,经专业建设负责人审批实施。教学单位统一填写“攀枝花学院课程考核形式汇总表”(见附件2),于开学前三周内报教务处备案,任课教师应在第一次上课时说明本课程考核形式。

第八条 笔试课程考核一般安排在课程结束后1-2周内进行,时间原则上为120分钟。

第四章 试卷命制

第九条 试卷不仅要注重检验学生掌握知识的情况,更重要的是考查学生分析、判断、运用、综合评价和应用创新的能力,以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,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精神。

第十条 试卷命制的程序。课程建设负责人推荐命题教师,报部门负责人审批;命题教师命制试题;试题命制完成后填写《攀枝花学院课程考核命题暨试卷印刷审批表》(见附件3),并提交专业建设负责人审核;审核合格后交部门负责人审批,批准后连同相关材料提交教务处文印室印制。通识选修课程由兼职副院长审批,试卷文档提交通识学院。

第十一条 各教学单位依据教学大纲制定各门课程考试、考核大纲,作为学生备考、命题和组卷的基本依据。课程考试、考核大纲应涵盖如下内容:

1.详细介绍课程的考核内容及知识范围。

2.明确考核办法、考核形式、试卷结构及考题的难易程度。

3.注明课程考核的其他特殊要求。

第十二条 课程考试题型的选择一般不得少于3种;“三基”(基本原理、基础知识、基本技能)部分占50%-60%左右,一般综合型部分占20%—30%左右,综合型部分占10%—20%左右。

第十三条 教学要求相同的课程试卷要做到统一命题,逐步过渡到教考分离。

第十四条 全校公共基础课程理论考核应命ABC三套试卷,专业课程理论考核都应命AB两套试卷,通识课程只命一套试卷。要求试卷之间难度基本一致,重复度不得超过20%,且与近三年试卷的重复度不超过30%。注明是开(闭)卷考试。

第十五条 教师在命题时要做到卷面清晰、内容准确、文字通顺、标点无误。试卷中各大小试题均要标明分值。各大题的题号依次用“一、二、三”等序号,各小题的题号依次用“123”等数字表示,选择题答案编号依次用“A、BCD”等。试题排版要紧凑,凡有附图的,作图应规范。

第十六条 试卷命制应使用已有试卷库或试题库,并不断更新、完善考核内容。

第十七条 试题总量一般应以命题教师能用1/31/2的考试时间答完全卷的速度为参考。

第十八条 每套试卷均应附评阅标准及考核说明。要求评阅标准用语简练、严谨、规范。命题教师应试做一遍,确保试卷质量。

第十九条 试卷经审批后,由各教学单位于考前五个工作日送交教务处文印室印制;通识课程的试卷印制审批权由通识学院负责。

第五章 试卷印制与管理

第二十条 试卷印制要求无污渍、字迹清晰、卷面整洁。

第二十一条 课程承担单位负责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备印试卷、审查印制好的试卷、准备试卷袋及按考试安排封装试卷。

第二十二条 试卷交接应按保密规定做好记录,防止泄密。

第六章 考场管理

第二十三条 自管(含归口)课程考核的具体实施由课程承担单位负责。校管课程及通识选修课程考核的时间安排、场地选择及监考人员安排由教务处负责;其他考务工作由课程承担单位负责,如试卷装袋、试卷收发等工作。

第二十四条 考试时考生座位要做到隔位安排,单人单座。每个考场至少两名监考人员。原则上按照师生比1:15安排监考人员;也可按照小教室2名监考人员,大教室3-4位监考人员。

第二十五条 监考人员是监考考场的直接责任人,负责具体考务工作,不可随意变更;按时领卷、发卷、收卷,不得随意减少或延迟考试时间;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;详细记录考场内异常情况并及时通报。

第二十六条 考生应持有效证件参加考试,遵守考场纪律,服从监考人员安排;有疑议可向监考人员咨询。

第二十七条 课程承担单位领导负责本单位课程考核的巡查,学校督查;校管课程及通识选修课由学校统一安排巡查。

第二十八条 网络与计算中心负责考场的监控录像,备查。

第二十九条 教务处负责依据《攀枝花学院学生考试认定与处理办法》认定违规考生及依据《攀枝花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》认定及处理违规监考人员。

第七章 考核成绩评定

第三十条 成绩评定由教研室组织实施,学院领导监督指导,学校随机抽查。

第三十一条 成绩评定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进行;原则上阅卷须集中时间、统一地点进行;实行教考分离的课程还须采用流水作业的方式评阅;阅卷教师应在自己批阅的试卷上签名;一律使用红墨水笔或红色签字笔;如改动分数,必须在改动分数的下方签姓名;自管(含归口)课程的阅卷工作在课程考核后一周内完成,校管课程的阅卷工作在课程考核后两周内完成。

第三十二条 专业建设负责人要组织坚持原则、责任心强、认真负责的业务骨干教师对试卷进行复核;复查是否严格按照评分标准阅卷,各大、小题得分是否一致,总分是否有误,是否有漏阅、错阅等。复核人应在试卷封面和第一份试卷上签字,其余试卷可只签姓氏。成绩未经复核不得录入系统,且不得向学生公布。

第三十三条 各教学单位负责检查阅卷质量,学校每学期初按照考核试卷数的30%随机抽查试卷。

第三十四条 补考成绩,按原构成比例计算,录入卷面成绩,继承初修课程的平时成绩后,合格即按及格认定为课程的有效成绩。缓考学生按原综合成绩构成方式获得该门课程的考核成绩。重修免听学生的平时成绩按70分计。

第三十五条 竞赛类、创业类等特殊类别按照相关文件认定处理。大学英语四级成绩及格可认定《大学英语》课程成绩;计算机二级成绩及格可认定《计算机基础2》课程成绩。

第八章 成绩登录与管理

第三十六条 要求过程考核成绩在考前录入提交,末考成绩经复核后录入提交。由任课教师打印课程考核原始成绩交教研室、分管院领导签字后存档。各教学单位打印班级成绩表签字盖章交教务处归档。

第三十七条 对成绩有异议的,因教师录入错误由教师填写《教师成绩录入更正表》(附件4)申请更正;因学生查分查出错误的由学生填写《学生查分表》(附件5)申请更正。并附原始材料复印件,加盖所属单位公章后到教务处更正。

第三十八条 查分只复查各个题目是否批改,以及各个题目得分加总情况,不查询改卷正误。查分时限不得超过一学期。查分考场限在安排考场内查询。

第三十九条 任课教师必须对考核课程结果进行分析,填写《攀枝花学院课程考试成绩分析》,课程考核情况分析应包括:

1.实际考核结果与预期目标的符合度;

2.产生偏差的原因;

3.改进教学的措施等。

各教学单位对课程考核结果分析要进行抽样调查,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。通过对考卷的评析,检查教学目标的实现情况和教学措施的实施效果,以利于改进教学方法,不断提高教学质量。

第四十条 各教学单位按照《攀枝花学院考试试卷评估指标》(附件6)对考核课程进行试卷评估,以备下学期开学时学校组织的试卷检查。

第九章 考核材料存档

第四十一条 各教学单位要对试卷管理的全过程(包括试卷命题、送印、领取、保管、考前分发和考后批阅)等事项负责。阅卷工作结束后,学生的试卷及相关材料应以科目立卷,并按下列顺序排列(从上至下),形成案卷。其顺序为:

1.课程教学(或考试)大纲

2.攀枝花学院课程考核命题暨印刷审批表

3.攀枝花学院试卷(样卷)

4.评阅标准及考核说明

5.攀枝花学院教学活动过程、课内实践考核成绩表

6.攀枝花学院学生成绩单

7.攀枝花学院试卷分析

8.攀枝花学院课程考核考场记录

9.学生答卷(按学生成绩登记表中名单顺序放置)

一门课程多个考场的试卷资料整理时,上述内容1234仅备一份即可,并注明具体存放考场备查。

第四十二条 案卷应按时间、科目、专业、年级进行排序和编号,并根据排列次序编制案卷目录和目录表。对形成的案卷,按照攀枝花学院档案管理办法办理。

第四十三条 因机构、人员变动而需要变更试卷存放地点或管理人员,必须办理交接手续。因故需要移动试卷时,必须要有专人负责,做好清点工作,防止试卷损坏或丢失。

第四十五条 课程考核工作结束后,各教学单位写出课程考核工作总结交教务处,教务处写出全校的课程考核工作总结。同时教务处组织相关人员对试卷的评阅、试卷管理等方面的规范性进行抽样检查。检查结果应向全校公布,并作为教学质量监控及年度考核的内容之一。

第十章    

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攀枝花学院的所有课程考核。

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即日起开始施行。原与课程考核相关的文件(攀学院〔201379号攀枝花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(修订),攀学院教〔200823号攀枝花学院学生课程考试资格认定办法,攀学院〔200551号攀枝花学院考试试卷评估办法,攀学院教〔200520号攀枝花学院课程考核巡考制度,攀学院教〔200516号攀枝花学院学生查分规定)即时废止。

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

   附件:1.攀枝花学院教学活动过程、课内实践考核成绩表

        2.攀枝花学院课程考核形式汇总表

        3.送印模板

        4.教师成绩录入更正申请(审批)表

        5.学生查分申请(登记)表

        6.攀枝花学院考试试卷评估指标体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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